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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
文章来源:未知;时间:2017-08-08 17:33
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、住址,身份不明的,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,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,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。对于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,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、审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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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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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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